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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安徽省省屬企業2011-2013年法制工作三年目標

  一、主要內涵

  省屬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是,緊緊圍繞省屬企業改革發展中心工作,以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以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為重點,以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的,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強化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深入推進依法治企,為促進企業改革發展提供堅強的法律支撐。到2013年,80%以上的省屬企業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12戶省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省屬企業集團公司及其重要子企業要全部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省屬企業原則上應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100%;因違法經營發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歷史遺留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解決。

  二、具體要求

  (一)關于總法律顧問制度

  一是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到位。加快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采取內部選拔、公開招聘和省國資委直接委派等方式,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盡快到位。省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省屬企業尚未配備總法律顧問的,2012年6月底前上報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方案,2012年底前落實到位。其他尚未配備總法律顧問的省屬企業,2012年底前上報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方案,2013年底前落實到位。由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總法律顧問的省屬企業,要盡快完成兼職過渡期,于2012年12月底前配備專職總法律顧問。已配備專職總法律顧問的淮北礦業集團、淮南礦業集團、國元集團、皖北煤電集團、華安證券公司、交通集團、建工集團、中煤礦建集團等8戶企業,要進一步明確總法律顧問的地位、權利和責任,切實發揮職能作用。

  二是落實企業總法律顧問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快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皖國資綜合〔2008〕54號)的要求,各省屬企業要建立科學、規范的總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證總法律顧問出席或列席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涉及企業重要經濟活動的會議,為總法律顧問行權履職創造條件,確保總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三是提高企業總法律顧問法律專業化水平。總法律顧問原則上要由取得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以保證總法律顧問的素質和質量。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培養一支高素質、專業化、能承擔重任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后備人才隊伍。

  (二)關于法律事務機構

  省屬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承擔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省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省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尚未設立獨立法律事務機構的,2012年6月底前,要設置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未設立法律事務機構的省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法律事務機構設置方案、明確工作職責,2013年12月底前基本落實到位。已設立獨立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要進一步充實人員、完善制度、發揮職能作用。

   (三)關于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要按照《關于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皖國資法規〔2005〕21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為法律事務機構配齊配強企業法律顧問人員,優先從政治素質強、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法律水準的企業干部、職工中選聘法律顧問,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公開招聘的辦法引進優秀人才。同時,要在財力和物力上為企業法律顧問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從思想上關心、工作上幫助、待遇上從優,切實做到培養人、留住人、用好人。

  (四)關于法律審核

  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法律顧問要嚴格按照《安徽省省屬企業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皖國資法規〔2009〕53號)有關要求認真行權履職,努力在防范企業法律風險、規范經營行為、推進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其職能作用。

  1、企業的重大經濟合同、協議,未經法律審核或未通過法律審核,不得簽訂;

  2、公司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未經法律審核或未通過法律審核,不得提交相關會議審議或發布實施;

  3、企業重大生產經營決策未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不得上會研究;

  4、公司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改制、重組、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投融資、對外擔保、產權轉讓、招投標、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活動,以及處理重大法律糾紛等須報送省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事項,應當事先進行法律審核論證,并出具由總法律顧問(未設總法律顧問的由法律事務負責人)簽名的法律意見書,否則省國資委不予受理。

  (五)關于重要子企業

  省屬企業重要子企業是指開展公司主營業務的實際運營,并由集團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下屬重要經營單位。以2010年度會計報表為依據,列入重要子企業范圍的企業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的合計占集團公司的比例應達到60%以上。省屬企業可以按照上述原則確定重要子企業的范圍。重要子企業應參照所屬集團公司推進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設立法律事務機構,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

  (六)關于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訴訟、仲裁的案件:

  1、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的;

  2、省屬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且一審由中級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3、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4、其他涉及出資人和省屬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界定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范圍,并根據涉外案件、金融債權債務訴訟、知識產權糾紛、勞資糾紛、涉及企業改制和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案件的趨勢,進一步落實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制度。

  三、工作計劃

  各省屬企業要根據法制工作三年目標,結合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進一步細化本企業的具體目標,科學、合理制定工作計劃并報送省國資委。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法制工作現狀,與三年目標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環節,以及改進措施;

  (二)法律審核的主要內容;

  (三)實現三年目標的時間進度安排;

  (四)重要子企業名單;

  (五)其他與完成三年目標有關的情況。

  四、考核獎懲

  省國資委每年將對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情況,法律事務機構的設置及履行職責情況,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情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情況等進行跟蹤檢查和指導并定期通報。同時,對省屬企業完成法制工作三年目標情況進行專項考核檢查,對于因未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或法律顧問制度不健全或因違法經營而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負責人責任,并將對法制工作三年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省屬企業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各省屬企業要將貫徹落實法制工作三年目標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向省國資委反饋。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送省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