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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專欄

改革法規

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的通知

皖食藥安委〔2017〕2號

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的通知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已經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

2017年1月5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

一、總 則

  (一)為認真履行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及其成員單位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食品藥品安全委是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藥安辦)設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日常工作,落實省食品藥品安全委會議議定和交辦事項。

二、組 成

  (一)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委員由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下列成員單位的負責同志擔任: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高院、省檢察院、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委(宗教局)、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糧食局、省政府法制辦、省供銷社、省物價局、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肥海關、省鹽務管理局。

  (二)省食品藥品安全委成員單位或委員需要調整的,經本單位提出意見后,由省食藥安辦按程序報批。

  (三)省食藥安辦主任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四)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各成員單位確定1名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承擔本單位食品藥品安全相關工作。聯絡員需要調整的,經所在的成員單位提出意見,報省食藥安辦備案。

  (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政策建議和科普宣傳等。專家委員會由省食藥安辦負責管理。

三、主要職責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督查、考核全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食品藥品安全決策和部署,考核評價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

  (二)分析全省食品藥品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部署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

  (三)督促指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立法工作。

  (四)協調指導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五)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

  1.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通過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履行職責。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

  2.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參加,專題會議由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委員參加。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可視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列席。

  3.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也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省食藥安辦提出,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主任和副主任審定。

  4.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專題會議適時召開,會議議題由省食藥安辦或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5.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委員應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要履行請假手續,并委托相關負責同志參會。

  6. 省食藥安辦和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認真落實全體會議、專題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會議議定事項由省食藥安辦負責督辦。

  (二)文件制度

  1. 委員會文件。用“皖食藥安委”字編號,主要印發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計劃、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項,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2. 會議紀要。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全體會議、專題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會議紀要由省食藥安辦主任審核后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3. 辦公室文件。用“皖食藥安辦”字編號,主要印發涉及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具體事務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辦公室承辦的事項等,由省食藥安辦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4. 工作簡報。主要反映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及其成員單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動態、工作進展等,由省食藥安辦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三)報告制度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建立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將下列內容及時報告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并抄送省食藥安辦,主要有:

  1. 省委、省政府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

  2. 省委、省政府領導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批示的落實情況;

  3.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4. 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計劃、方案執行情況;

  5.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重大問題;

  6.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督辦的事項;

  7. 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

  8.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動態、信息;

  9. 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通報制度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建立通報制度。具體通報事宜由省食藥安辦承辦。原則上在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內部通報,重大事項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后在全省通報。通報的事項有: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報告事項落實情況;督辦事項落實情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履行情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制落實情況;食品藥品安全信息溝通及相關材料報送情況;其它需要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督查督辦制度

  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實行督查、督辦制度。督查督辦具體形式為:現場督查、書面督查、會議督查、電話督查。具體事項如下:

  1. 組織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及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工作安排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2. 組織協調對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事故(事件)處置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3. 對領導同志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督查督辦。

  督查督辦具體工作由省食藥安辦負責。各相關部門要按時向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及其辦公室報送辦理情況及整改結果;省食藥安辦要及時梳理匯總,對于重大督查督辦事項要按程序報省委省政府;對逾期未辦理或辦理不力的部門,由省食藥安辦予以通報批評。

五、附 則

  (一)本規則由省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省直主要新聞單位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報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重要部署、進展和成效;加強食品藥品安全輿論監督,引導和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編辦:負責研究協調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配置、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高院: 負責指導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處工作;負責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等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工作,依法辦理暴力抗法犯罪案件;參與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檢察院:負責指導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處工作;負責指導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等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對相關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參與調查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支持有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工作,依法辦理暴力抗法案件;參與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食品、藥品產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參與協調跨部門、跨領域涉及食品藥品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按照國家部署將食品藥品安全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項目建設,推動食品藥品安全項目的組織、申報和監督項目的實施;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督促學校(含托幼機構,下同)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規定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指導學校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食品藥品安全知識;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品藥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參與學校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及學校周邊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督執法工作;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指導食品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加強對食品藥品行業發展的指導,開展食品藥品行業運行分析;鼓勵食品藥品生產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組織生產,推進食品藥品生產企業的信息化建設以及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食品藥品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做好省級醫藥儲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利用互聯網從事涉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行為;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民委(宗教局):負責清真食品涉及少數民族飲食習慣事務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清真食品標志使用的規范管理等工作;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處工作;指導各地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移送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及時進行審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書面決定;負責保護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現場,配合調查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指導各地依法查處阻礙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監察廳:負責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食品藥品安全法定職能的行政責任情況實施監察;參與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調查工作進行監督,并對責任追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經費保障;負責省級食品藥品安全有關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資金撥付;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環保廳:負責對涉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影響食品藥品安全的生產環境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影響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業土地環境質量的污染源監管;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產地大氣、水質、土壤等環境要素的監督性監測;參與和食品藥品有關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參與和環境相關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工作;負責指導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回收販賣藥品等違法行為的執法管理;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建筑工地食堂管理規定;協助調查處理建筑工地食堂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農委: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分析和信息發布,向有關部門通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負責可能危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產地環境監測;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管理的工作銜接,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經濟林產品(干堅果、木本糧油、木本調香料、木本藥材)、森林食品(包括食用菌、竹筍、食用花卉等)等種植環節質量安全工作;負責對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內部的儲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的監督管理;指導無公害經濟林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擬定藥品流通、酒類流通和餐飲服務發展規劃及措施;推進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負責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和隨附單溯源管理工作;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并報告省政府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參與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和協調醫療救治工作;負責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規范的行為;負責指導開展診療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履行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報告責任;加強安全用藥、合理用藥宣傳教育,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做好藥品及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促進合理用藥;督促醫療機構加強藥品(含醫療機構制劑)、醫療器械采購、儲存、使用環節管理,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好社區藥物維持治療脫毒人員的藥物濫用監測工作;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食物中毒、重大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工商局:依法做好食品藥品行業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依法保護食品藥品商標,依法查處侵權、假冒商標的違法行為;負責食品藥品廣告監管,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發現并移送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違法廣告,依法作出處理;依法查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對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并在食品相關產品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政策法規,協調起草食品藥品地方法規、政府規章,提出食品藥品安全規劃、計劃,并組織推行實施;負責執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流通和消費(使用)環節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監督實施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加強與農業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的工作銜接;負責對餐飲服務單位使用消毒餐飲具索證的監督管理,并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餐飲具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協調落實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負責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制定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協同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依照有關規定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及時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負責全省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藥物濫用的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查處食品藥品重大違法案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負責食品藥品廣告審查;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舉報投訴受理工作;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健全協調聯動機制;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日常工作。

  省糧食局:負責糧油收購、儲存、運輸和政策性用糧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食品質量安全工作,并對執行糧食儲存、運輸環節的技術規范進行監督;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法制辦:負責協調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配合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食品藥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辦理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前置審查和備案工作;參與對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依法承辦食品藥品安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供銷社:協助農業部門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工作;協助完善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產業化經營體系,培育和壯大新型產銷合作組織,促進農產品標準化、規模化和科學化生產;協助本系統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等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進銷管理制度;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物價局:負責組織對食品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食品藥品市場價格秩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通過“12358”價格舉報綜合信息平臺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嚴把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關;負責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醫療器械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口食品、化妝品收貨人、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種養殖基地備案管理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負責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或已經對我省境內造成影響的,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合肥海關:負責安徽口岸食品藥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管;依法對食品藥品走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與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嚴把食品藥品進出口安全關;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鹽務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整頓和規范食鹽市場秩序,聯合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加工、銷售假冒偽劣鹽產品行為;負責對食鹽定點企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和檢驗;負責加碘食鹽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